公开制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服务师生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建立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纪检及群团组织等部门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工会等有关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政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指导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和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院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院信息,应当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学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动态调整。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内容特点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院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学院信息发布会;

(五)学院听证会;

(六)学院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

(七)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学院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院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党政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党政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党政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向党政办公室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学院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申请学院更正;学院有权更正的,经审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学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学院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学院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学院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院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学院信息处理费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要求,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和上报。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学院将加强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或学院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