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后勤及合作单位人员校内交通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10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现就校内食堂、商铺等后勤员工及合作维保单位人员的车辆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校内后勤服务人员、商铺员工、合作维保单位工作人员等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全体人员。

二、机动车管理要求

校内后勤服务人员、商铺员工、合作维保单位工作人员机动车统一停放至综合体地下车库。因工作需要进入主校区车辆请遵守以下要求:

限速行驶: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

规范停放:按划定车位有序停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及学生活动区域。

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鸣笛、逆行或使用远光灯,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

三、非机动车管理要求

车辆资质: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须登记上牌,办理校园通行证,未悬挂号牌或无校园通行证的车辆严禁入校。

骑行规范:骑行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必须佩戴头盔。禁止骑车带人、双手脱把、追逐竞驶。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无专用车道时需主动避让行人。

停放要求: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禁止占用机动车位、消防通道或楼宇内部。

四、违规处理

驾驶机动车违规,将限制车辆进入主校区。驾驶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违规,将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违规处理”(详见附件)严格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落实

各单位需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学院安全保卫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请全体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安全保卫部

2025418



附件: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各单位对申报上牌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上牌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不同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11日至1231),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计。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3分及以下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并口头警告;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3分以上、6分及以下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并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6分以上的,开具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告知单、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校内公开通报、电动自行车上锁,车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校园违规电动自行车领取表,辅导员、副书记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置措施外,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1分:

(一)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

(二)违规停放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2分:

(一) 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遮阳设备等);

(二)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三)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3分:

(一)驾驶时不佩戴头盔的;

(二)违规载人、载物行驶的;

(三)单手、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的;

(五)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6分:

(一)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或消防疏散通道的。

(二)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的。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1次记12分:

  1. 饮酒、醉酒驾驶的;

  2. 驾驶无证照电动自行车的;

  3. 悬挂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四)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具有以上违规情形的,保卫处将报送违规学生信息至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生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视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教职员工存在上述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将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将通报所属单位,第三次违规将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在校教职员工存在上述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将通报所属单位,第二次违规将吊销其校园通行证并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三十九条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交通管制,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当事人为校内人员,通知校内所属单位从严处理;当事人为校外人员的,将交由有关机关处置,拉入进校黑名单,禁止其入校。

第四十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保卫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师生员工违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保卫处将协助交管部门依法处理。